(2017)鲁1324民初45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涛与任广志、任猛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任广志,任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531号之二原告:刘涛,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任广志,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任猛超,男,26岁,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被告任广志之子。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鲁1324民初45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任广志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任广志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任广志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