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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45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涛与任广志、任猛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任广志,任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531号之二原告:刘涛,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任广志,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任猛超,男,26岁,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被告任广志之子。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鲁1324民初45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任广志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任广志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任广志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