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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汤永福与杨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永福,杨树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785号原告:汤永福,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被告:杨树雄,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永福诉被告杨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中文人民陪审员  姜辉文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