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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连宝与被执行人马兰英、孙连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宝,孙连久,马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孙连宝,男,汉族。被执行人:孙连久,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兰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孙连宝与被执行人孙连久、马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虎商初字第470号,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孙连久、马兰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连宝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连宝与被执行人孙连久、马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连宝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47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树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