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岩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935号申请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顾岩申请执行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顾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6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654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