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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伟、胡逢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胡逢南,钟初芳,福州市鼓楼区婴之岛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胡逢南,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钟初芳,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婴之岛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屿路281号睛园虹锦公寓1号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53222316E。本院在执行陈伟与胡逢南、钟初芳、福州市鼓楼区婴之岛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