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李国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强,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03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限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8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1日,因患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严重供血不足),本院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止);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公安监管医院。辩护人温清,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敏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强及其辩护人温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6日,南昌县成品油整治联合执法工作组会同蒋巷镇政府、柏岗山村委会及蒋巷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李国强家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被告人李国强家的平房内存放了汽油和柴油,且成品油存放点处于村民居住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被告人李国强为阻止执法人员扣押其储存的汽油,当场泼洒汽油,手上拿着打火机,扬言要点燃汽油与现场的执法人员同归于尽。为安全起见,联合执法组人员只好撤离现场,并组织人员填埋已泼洒的汽油,防止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2017年2月3日,联合工作组第二次检查,在被告人李国强家中查获汽油2.32吨、柴油2.1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告人李国强的供述,被害人张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1等人的证言,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强威胁联合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之情节。为此,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李国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家中存放的汽、柴油数量未查清;2、李国强的供述与证人张某2等人的证言不一致;3、居民点与李国强的住处保持较远的距离;4、李国强供述要烧死自己,并不是要与现场执法人员同归于尽;5、2017年2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事实与本案罪名无关联。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南昌县成品油整治联合执法工作组会同蒋巷镇政府、柏岗山村委会及蒋巷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李国强家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被告人李国强家的平房内存放了汽油和柴油,且成品油存放点处于村民居住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被告人李国强为阻止执法人员扣押其储存的汽油,当场泼洒汽油,手上拿着打火机,扬言要点燃汽油与现场的执法人员同归于尽。为安全起见,联合执法组人员只好撤离现场,并组织人员填埋已泼洒的汽油,防止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2017年2月3日,联合工作组第二次检查,在被告人李国强家中查获汽油2.32吨、柴油2.1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李国强的妻子。他们卖的油是从昌北油库购来的,有时候她会与李国强同去进油,这次的油是年前进来的,柴油大约二、三吨,存放在她家院子前一栋平房内。汽油桶埋在平房底下,柴油罐放进去有两三年时间,汽油罐是去年年前放进去的。她自己平时和李国强都会卖,但李国强卖的更多。每斤赚一、二毛钱。她们卖油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该房子有两间,里面住了李国强的母亲,和放油的那间只有一墙之隔。左右都住了村民,村民都是一栋挨着一栋,马路也只有三四米宽。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6日,他陪同县政府成品油工作组到蒋巷镇柏岗山村后李自然村一平房内进行排查,排查出两桶汽油约400升和25升塑料桶汽油若干桶,菜园地下埋有油罐,再进入平房内,李国强将塑料桶内汽油往自己身上倒,手上又拿着打火机,作出要点燃的动作,情绪非常激动,并抓住他衣服,将他拉近,要与执法人员同归于尽,他对李国强进行了劝说,并借机逃出了平房,工作组为了维持稳定撤离了现场。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6日中午,县政府成品油工作组在蒋巷镇柏岗村后李家自然村93号一户人家检查时,他在现场。他们发现该户人家客厅有一个油罐,疑似柴油罐,后中石化张经理说在该户人家前面平房内发现存放了汽油,他一进入该平房,就闻到一股汽油味。平房内有一男一女,该男子(李国强)情绪激动,并说出不让人活的话,拿出打火机做出要点火的动作。工作组出于安全考虑撤离了现场。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6日中午,县政府成品油工作组在李国强家检查时,刚开始在李国强楼房一楼大厅发现一只小油罐,后群众反映他家南面一栋旧平房内还放置了油罐。执法人员再次返回李国强家检查,李国强情绪激动,后他进入平房时看见地上全是汽油,有一只小油罐倒在地上,李国强手里拿着打火机,满屋都是汽油味。该平房内有一只比较大的油罐,该平房地下还埋了一只油罐,里面储存了汽油。两三年前就有人反映李国强储存买卖汽、柴油。有几户人家就紧挨着李国强家楼房。执法人员对地面的油进行了填埋。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劝说,他表面答应,背后仍然继续卖油。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6日中午,县政府成品油工作组在李国强家矮房子里面发现有两个油罐分别装了汽油和柴油,工作组人想把油吸走,李国强将两个油桶推倒了,里面的油倒出来,满地都是。李国强当时讲,你们再上前,我就点燃打火机去死。6、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李国强、张某1最近一、二年都在从事汽、柴油买卖。汽、柴油存放在李国强夫妇院子里一栋平房内,平房内有汽油罐、柴油罐,汽油罐埋在平房地下面,柴油罐放在平房地面上。李国强家属后李村村民密集地,前后左右都有大量村民,存放油罐的地方离邻居只有一墙之隔,离他自己住的地方十米不到。7、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三、四年前李国强就在家里买卖汽、柴油。一般都是做散装汽、柴油生意。农户加油量不大,都是小油桶。他家应该有油罐,估计是放在他家里或埋在地下。2015年底或2016年初,李国强家柴油被烧着了,他弟弟李昭涛在场并参与了救火。李国强家周围有很多民房,住了很多村民。8、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三、四年前李国强就在自己家里买卖汽、柴油,做散装汽、柴油生意。李国强家应该有油罐放在他家里或埋于地下。李国强家里发生过火情。汽、柴油都是容易燃烧甚至爆炸的物品,一旦发火后果不得了。9、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他就住在李国强家隔壁。李国强大约在五、六年前就开始在自己家里买卖储存汽、柴油。李国强有一辆油罐车,他用油罐车从外面购买汽、柴油放在自己家里的油罐里,然后销售给农户,一般都是在李国强家一楼客厅做生意,农户上门购买,都是用油桶散装汽、柴油。油罐据说放在李国强南面平房里,平房平时上锁,外人看不到里面的情况。2015年底李国强家起了火,他还去救了火。当时李国强平房里的油桶烧起来,村里好多人参与了救火。起火的平房就在村庄里面,周围都住了老百姓。10、现场照片,证实李国强家平房内存放油罐的现场情况及李国强家方位。11、检测报告,证实经检测,送检车用柴油中硫含量不符合GB1947-2013标准的规定;送检的车用汽油中研究法辛烷值不符合GB17930-2013标准的规定。12、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汽油2.32吨、柴油2.1吨。13、光盘等,证实联合执法工作组两次在李国强家现场执法情况。14、处警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6日,南昌县成品油整治工作组对蒋巷镇柏岗山村后李家自然村李国强家进行成品油检查时,在李国强家一栋平房内查获有汽油,在工作组人员准备对汽油进行扣押时,李国强当场泼洒汽油,并拿出打火机,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为了稳住李国强的情绪及安全考虑,现场执法人员撤离现场。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02月04日被告人李国强因打架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张某1因非法存储买卖汽、柴油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6、户籍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国强于2003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21日因患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严重供血不足),本院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止)。17、被告人李国强的供述,供认2016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要进入他家中平房进行检查并准备拿走地上的三桶汽油,他跟执法人员解释并拿一桶油踢到在地,汽油溅到他身上,他拿出打火机,喊着要烧死自己,想要吓他们,不想让他们把油拿走。后执法人员就撤出平房,李某2、应某、李某3进来劝说他,他就收起了打火机。他之前买散装汽油,从去年五、六月份开始放进了汽、柴油罐,就陆续进油存放在油罐内,进一点卖一点。去年电线短路造成油桶起火,地点就在存放油罐的平房内。他从中石化购买的是0号柴油和95号汽油,销售给当地农户,至今为止卖出了一吨左右,从中赚取两毛钱一升的差价,每天利润约100元。平时进货都是用油罐车(赣A×××××黄牌)拖来的,没有正规的运输手续。柴油罐放在地面上,汽油罐放在地面下,两只油罐放在他母亲住的平房内,他母亲住在平房最东面,与储放油罐的地方中间堆放了好多木材,他母亲在东面围墙旁的厨房用煤气生火做饭。上述证据,已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国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成立及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家中存放的汽、柴油数量未查清;2、李国强的供述与证人张某2等人的证言不一致;3、居民点与李国强的住处保持较远的距离;4、李国强供述要烧死自己,并不是要与现场执法人员同归于尽;5、2017年2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事实与本案罪名无关联的辩护意见,经查,南昌县成品油整治工作组对被告人李国强家进行油品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李国强家存有汽、柴油,在工作人员欲对汽、柴油进行处理时,被告人李国强将油桶踢倒在地,情绪激动,并拿出打火机,做出要点燃的样子,当时成品油工作组在场工作人员较多,所住环境又是村民居住区,被告人李国强上述一系列举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强威胁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李国强有犯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国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连同原判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五个月(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军文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