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艳、王成华、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力捷机械有限公司、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艳,王成华,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力捷机械有限公司,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348号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艳。被执行人:王成华。被执行人: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力捷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艳、王成华、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力捷机械有限公司、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5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华名下的房屋2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