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啸,邵阳市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啸,男,汉族。被执行人邵阳市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阳市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