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蒋兴丽与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兴丽,黎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1277号原告:蒋兴丽,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2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系原告之夫。被告:黎文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2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原告蒋兴丽与被告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蒋兴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兴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兴丽负担,并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代君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翠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