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3949号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号综合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295505。法定代表人:孙玉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叙杰,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083767。法定代表人:陈宝华。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机电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以下简称宝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腾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叙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丰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腾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36804.3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0年1月11日、2011年10月18日签订变配电安装工程合同、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原告为工程施工方,被告为工程发包方,原告的前身中山市龙腾水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水电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中山市××住宅小区,工程内容为小区住宅电表���抄系统安装和小区二期电气安装工程。双方合作过程中,原告按约定和被告的要求开展工程施工,施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怠于支付工程款项,截至2015年1月30日,被告仍拖欠工程款项合计836804.37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无故拖欠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龙腾机电公司明确,因涉讼工程没有全部完工,其主张的工程款836804.37元是根据一套建设工程计价软件计算得出的,这个数额是原告已经实际施工完毕的90%的工程进度,再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29000元后得出的。另外,从2015年1月30日开始主张利息是因为在2015年1月30日之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也答应于2015年1月30日付款给原告,但过完春节以后,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龙腾机电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交的证据有:1.龙腾机电公司、宝丰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变配电安装工程合同;3.电气安装工程合同;4.工作联系单;5.措施项目费汇总表;6.工程材料单;7.出货单;8.发票。被告宝丰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月11日,龙腾水电公司(乙方)与被告宝丰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变配电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住宅小区住宅电表集抄系统安装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工程内容为73户三相电表及2台变压器总计量的电表集抄系统安装、不含增加表位的集抄系统工程;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安装、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税;集抄工程含税总造价为58000元,若增加表位,结算单价按以预算中每户单价九折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配合电气验��的进度进行,在通电验收前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5天内完成;工程自竣工通电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1年;工程建设过程中,如甲方提出合同及附件中没有的增项工程,必须有设计部门或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由乙方出具该项变更的报价书,经甲方造价负责人的审核签认,该项变更生效,否则该项变更造价增加部分甲方不予认可;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预付款,工程竣工通电验收后十日内全部支付完剩余50%的工程款。2011年10月18日,龙腾水电公司(乙方)与被告宝丰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住宅小区住宅二期电气安装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工程方案为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1年4月15日设计的××电气施工图和2011年5月17日设计的五××住宅小区二期住宅配电系统图;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安装、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税;工程造价为按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1年4月的设计方案工程含税总价950000元;合同签订后,配合现场土建的进度进行,在土建完工后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30天内完成;工程自竣工通电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1年;工程建设过程中,如甲方提出合同及附件中没有的增项工程,必须有设计部门或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由乙方出具该项变更的报价书,经甲方造价负责人的审核签认,该项变更生效,否则该项变更造价增加部分甲方不予认可;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十日内支付合同价的10%预付款;完成所有室内管道预埋时按工程进度支付合同20%;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的55%;工程竣工通电验收结算完成十日内支付到结算价的95%;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十五日内支付给乙方��原告龙腾机电公司称,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龙腾水电公司从2012年7月入场施工,2015年1月工程完工90%,但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15年春节后停工并将涉讼工程交付给被告。2015年10月,原告曾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价为837378.45元),被告电话回复称尽快付款,后被告停止营业,法定代表人陈宝华去向不明,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涉讼工程未全部完工,亦未进行结算,被告除了在2014年1月15日向原告支付过安装电表的工程款29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2012年8月15日,中山市龙腾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广东龙腾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月8日,广东龙腾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由龙腾水电公司变更登记而来,龙腾水电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变配电安装工程合同、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合同约定涉讼工程总价款为1008000元,原告已经实际施工涉讼工程约90%,因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涉讼工程没有竣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对应进度的工程款,现被告主张被告剩余836804.37元工程款未支付,对此,原告有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到庭应诉或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结合本案案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以实际交付,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本院认定应付工程款之日为原告主张的涉讼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即2015年1月30日。截至2015年1月30日,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836804.37元。因此,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836804.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宝丰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6804.3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工程款836804.37元为计算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8元(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丹妮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记员姚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