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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长征与倪广亮、朱长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征,倪广亮,朱长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938号原告:朱长征,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广亮,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固始县,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被告朱长侠,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征诉被告倪广亮、朱长侠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征称,因两被告均在服刑,案件不宜审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长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长征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由原告朱长征负担。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呈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