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长征与倪广亮、朱长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征,倪广亮,朱长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938号原告:朱长征,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广亮,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固始县,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被告朱长侠,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征诉被告倪广亮、朱长侠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征称,因两被告均在服刑,案件不宜审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长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长征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由原告朱长征负担。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呈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