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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光斌诉被告王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斌,王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692号原告:张光斌,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冬,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张光斌诉被告王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张光斌负担。审 判 员  金 鑫人民陪审员  李国和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