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光斌诉被告王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斌,王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692号原告:张光斌,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冬,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张光斌诉被告王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张光斌负担。审 判 员 金 鑫人民陪审员 李国和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