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刘超、张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79年7月4日生,住庆云县城区。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波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付15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2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