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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908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