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6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与姜成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姜成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6820号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姜成杰,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成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金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