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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桂芬诉金永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芬,金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382号原告:李桂芬,女,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本,男,蛟河市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金永男,男,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告李桂芬与被告金永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桂芬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桂芬自愿撤回对金永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桂芬负担。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