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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宇佳与崔建伟、强晓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佳,崔建伟,强晓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671号原告张宇佳,法定代理人刘秀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建伟。被告强晓丽。被告崔建伟、强晓丽共同委托代理人鹿小光,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佳诉被告崔建伟、强晓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宇佳承担,其已预交500元,本院退付2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