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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由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8刑初1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由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通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检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至3月22日,被告人由某某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通河县通河镇前进街江畔花园小区10号楼第六门市房内,以每张彩票2元至5元钱的不等价格非法经营“快乐3D”和“扑克”彩票业务,非法经营期间涉案金额86450元,非法获利79992元。2017年4月11日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笔记账本1册,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河县民政局证明,通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通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回执,出生医学证明,证人黄某、张某、赵某、铁某、薛某、陈某1、王某、陈某2、计某的证言,被告人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通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由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通河县财政局罚没款账户)二、涉案犯罪工具彩票主机及显示屏2台,彩票保单箱2个,扫奖仪器2台,TCL液晶电视2台,彩票打印纸28卷及已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844元予以没收,由通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三、剩余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77148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伟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桑茜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