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瑶,李梦,石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财保771号 申请人:黄瑶,男,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李梦,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石春祥,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申请人黄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梦名下的鲁QQ0K38号车一辆及被申请人石春祥名下的鲁Q36633号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梦名下的鲁QQ0K38号车一辆及被申请人石春祥名下的鲁Q36633号车一辆。 查封期限二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黄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瑞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