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浠水县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浠水县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浠水县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浠水县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华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81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3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8241-4。法定代表人熊旺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浠水县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关口镇华咀村,组织机构代码:68846462-X。法定代表人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浠水县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华湾村,组织机构代码:57695065-8。法定代表人华建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建锋,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浠水县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浠水��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华建锋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81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南豫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