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西祥诉苏史日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祥,苏史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458号原告王西祥,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为地山东省费县,现居住在雷波县。被告苏史日,男,彝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为地四川省雷波县,现居住凉山州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祥与被告苏史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余忠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书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