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辛若胜、辛若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若胜,辛若章,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辛若胜,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辛若章,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李和,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辛若胜与被执行人辛若章、李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辛若胜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1)崂执字第29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2017年8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8105元,执行费46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若章、李和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开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