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635如皋市电光源钨钼制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熙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电光源钨钼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熙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635号原告:如皋市电光源钨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李渔路259号。法定代表人:盛四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拱荣根,该公司员工。被告:连云港熙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开发区西区顺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冲。原告如皋市电光源钨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熙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如皋市电光源钨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理费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如皋市电光源钨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