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鹏慧与胡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慧,胡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356号之一原告:徐鹏慧,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胡家飞,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徐鹏慧与被告胡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徐鹏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鹏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鹏慧负担。审 判 长 姜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周伯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袁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