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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鹏慧与胡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慧,胡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356号之一原告:徐鹏慧,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胡家飞,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徐鹏慧与被告胡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徐鹏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鹏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鹏慧负担。审 判 长  姜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周伯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袁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