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4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迪捷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迪捷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宝通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梁山远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巨强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崔伟,程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4383-8号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凯迪捷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筵宾镇前新庄村。法定代表人:崔伟,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宝通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筵宾镇前新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75510164。法定代表人:刘永强,经理。被申请人:梁山远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组织代码:74567105-2。法定代表人:张兰魁,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巨强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190540,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城西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庄会梅,经理。被申请人:崔伟,男。被申请人:程洪敏,男。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凯迪捷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宝通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梁山远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巨强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崔伟、程洪敏等人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山远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济宁梁山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5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