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苏凤霞、郭会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霞,郭会英,郭会朋,郭会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6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凤霞,女,汉族,1938年3月9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郭会英,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郭会朋,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郭会通,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冀0984执6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会英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的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会英名下牌照号为冀J×××××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