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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与张松涛、张庆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张松涛,张庆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635号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迁庄村。法定代表人:林建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翠萍,女,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鹏,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松涛,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张庆余,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松涛、张庆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计3013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