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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9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赟与西安市未央区乐尚百货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赟,西安市未央区乐尚百货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732号原告:常赟。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乐尚百货商店,营业场所:西安市未央区西安北站2F-6-8号。经营者:刘永红。原告常赟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乐尚百货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常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赟撤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82元,其余18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