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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策与卫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策,卫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张策,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卫金锁,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张策与卫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卫金锁有XXX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卫金锁所有的XXX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新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