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策与卫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策,卫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张策,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卫金锁,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张策与卫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卫金锁有XXX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卫金锁所有的XXX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新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