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南通比邻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哲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比邻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海哲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558号原告:南通比邻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西安桥村十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MRXHA6W。法定代表人:卫振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海哲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荷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05898115。法定代表人:周平,职务不详。原告南通比邻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哲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比邻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比邻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比邻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南通比邻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