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大勇与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勇,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大勇,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大勇与被执行人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大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世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