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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长岭县敬媛欧韩服饰店、尹敬与杜杰峰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敬媛欧韩服饰店,尹敬,杜杰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2民初2096号原告:长岭县敬媛欧韩服饰店。经营者:高圆,女,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岭县长岭镇。原告(实际经营者):尹敬,女,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杜杰峰,男,1985年11月12日生,住长岭县。原告长岭县敬媛欧韩服饰店、尹敬与被告杜杰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0日20时49分,原告店内发生火灾,造成店内布艺沙发、办工桌及800余件衣物损毁,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经长岭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并作出的长公消火认字【2016】第003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不能排除电脑显示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该显示器及成套监控设备系被告于2015年11月份出售给原告,并由被告负责安装的,原告认为此次火灾因被告安装的电脑显示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辩称,2015年10月份是我给原告安装的监控设备,发生火灾的事也对,失火时给我打电话了,现场我去过,当时有一个沙发、一个办工桌和电脑显示器烧毁,800余件衣服我感觉挺多,但是没有烧毁,而是被烟熏了,具体有多大经济损失我不清楚,我不同意赔偿,因为原告在我处购买的是二手电脑显示器,没有质保,当时和原告说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出售给原告一套监控设备,并负责安装,该设备显示器为二手电脑显示器,使用过程中曾多次发生故障,2016年10月20日20时49分许,原告服装店发生火灾,经长岭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此次火灾不能排除电脑显示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原告现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以出售时该显示器为二手的,不保证质量为由,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销售者,对出售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购买明知无质量保证的产品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的衣物损失134360元,重新装修花费31200元,总计165560元,排除残值41000元,实际损失1245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六、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4560元的60%即74736元,此款于此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300元,收取1400元,原告负担560元,被告负担840元,剩余2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