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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亮、王新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亮,王新民,赵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黄亮,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港口街镇富塘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80********。被执行人王新民,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湓城办事处杨林湖新村**排*号,身份证号:3604811978********。被执行人赵济华,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五蛟乡大桥村上坝*组,身份证号:3604811977********。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黄亮申请王新民、赵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新民、赵济华应支付申请人黄亮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新民、赵济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