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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跃军与刘文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军,刘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664号申请人:李跃军,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刘文革,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李跃军与刘文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王帅锋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