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朝红与周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红,周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王朝红,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周苑超,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朝红与周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且冻结其住房公积金,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