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雪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雪侃,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变诉[2017]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雪侃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毛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刘雪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刘雪侃在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南师街道开设一家名为“超爽自助火锅城”的小吃店,主要经营包子等食品。被告人刘雪侃在加工包子过程中,和面时在面粉中加入“剑石”牌复合膨松剂泡打粉。2015年9月15日临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加工销售的包子进行监督抽检,经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对所抽检的包子进行检测,包子中铝残留量为184mg/kg,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另查,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刘雪侃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雪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刘某某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抽样检验工作单、扣押清单、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与被告人刘雪侃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侃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雪侃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雪侃案发后有投案自首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加之其所在村组及司法所均愿意接受其在村组内进行矫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雪侃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雪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餐饮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殷旭力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