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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宣汉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汉光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刑终71号原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宣汉光,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研究生文化,黄山嵊峰针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曾因犯行贿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宣汉光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皖10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宣汉光不服,以其主观上没有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世凯审判员  严 明审判员  沈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