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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6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芦金伟、张玉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芦金伟,张玉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6677号原告: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0—1号(A412室)。法定代表人:丁佐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湛,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嘉,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芦金伟,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张玉祥,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芦金伟、张玉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原告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国栋审 判 员  赵文新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