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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文雍与李耀环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雍,李耀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雍,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太阳世纪居*栋1门***室。被执行人:李耀环,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沐石河镇拉腰子村*组。申请执行人李文雍与被执行人李耀环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李耀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文雍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分别以4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11日起;以26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1日起,均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从利息总数中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5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王晓冬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