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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庆祥与于清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祥,于清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601号申请执行人:刘庆祥,男,193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执行人:于清武,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庆祥与被执行人于清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庆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恢60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于清武不按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庆祥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