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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刘海勤、王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勤,陈立新,王继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新。原审被告:王继锋。上诉人刘海勤因与被上诉人陈立新、原审被告王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勤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海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刘艳生审判员 缪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永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