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吉之汇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吉之汇农产品有限公司,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870号原告:重庆吉之汇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海棠大道9号(重庆吉之汇国际农贸物流城)17-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88497929。法定代表人:熊天冲,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环路52号5层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144696L。法定代表人:刘建,执行董事。原告重庆吉之汇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吉之汇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之汇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吉之汇农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吉之汇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盛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