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1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思如与梁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如,梁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民初12780号原告:陈思如,女,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柳福东,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泽江,男,汉族,1992年4月14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204140051。原告陈思如与被告梁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思如委托代理人柳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泽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思如诉称: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梁泽江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6年9月30日,共欠原告本金173万元、利息49.86万元。具体借款、利率约定情况及其利息计算如下:1、2014年11月5日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年利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请求按照24%利率计算利息,截至2016年9月30日,利息应为18.35万元;2、2014年11月14日,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年利率36%。截至2015年10月20日,按照年利率36%计算,利息共33.6万元,被告已还利息33.6万元。从2015年10月20日起,请求按照24%利率计算其应付利息,截至2016年9月30日,利息应为29.8万元;3、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20日,被告共分四笔借款33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从2015年11月23到期日起,请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截至2016年9月30日,利息应为17105元。上述本息合计222.8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不还,构成违约。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3万元,利息49.86万元(按24%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止,其后发生的利息按24%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本息合计222.86万元;二、所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泽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被告梁泽江出具《欠条》,其上载明:“欠款人梁泽江于2014年11月5日收到陈思如借来的40万元,于2014年11月14日收到陈思如借来的100万元,两次收到陈思如款项合计140万元,收款账号:24×××72,收款账户名:安顺开发区领域娱乐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宁县支行,该笔欠款每月利息按本金的3%支付,现已经支付利息33.6万元,该笔欠款及相应利息原计划2015年2月15日还清,目前已经逾期,本人承诺逾期未还本金部分继续支付利息并尽快还清该笔欠款。本欠条签署地:广西南宁市。”被告梁泽江在落款处签名并按捺指印。2015年10月25日,被告梁泽江出具另一份《欠条》,其上载明:“欠款人梁泽江,于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20日之间分四笔收到陈思如借来的总计33万元,收款账号:62×××45,收款户名:周阳,开户行:工商银行安顺市府路支行,该笔欠款全部用于欠款人梁泽江购车,欠款人承诺在2015年11月23日前将该笔欠款全部还给陈思如,收款账号:62×××00,收款户名:陈思如,开户行:光大银行南宁市东葛支行。本欠条签署地:广西南宁市。”被告梁泽江在落款处签名并按捺指印。另查明,原告陈思如于2014年11月5日向安顺开发区领域娱乐城账号24×××72汇款40万元。原告陈思如于2014年11月14日向安顺开发区领域娱乐城账号24×××72汇款100万元。原告陈思如于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20日向周阳共转款4次,共计33万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已支付33.6万元利息,该利息是2014年11月14日的100万元借款2015年10月25日前的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原告还明确其现诉请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自2014年11月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自2015年10月2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3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1月2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梁泽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陈思如现就其主张借贷关系提交了被告梁泽江签名并按捺指印的两份《欠条》及《欠条》中明确约定交付方式的转款凭证,被告梁泽江向原告陈思如借款共计17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两份《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被告梁泽江未能及时偿还上述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关于利息,《欠条》中约定,2014年11月5日的借款100万元、2014年11月14日的借款40万元两笔借款利息为月息3%。原告现确认被告已按月息3%计算支付2014年11月5日的借款100万元2015年10月25日前的利息,原告现就该两笔借款的利息主张为以4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自2014年11月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自2015年10月2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20日之间发生的33万元借款,双方未就该借款约定了利息,仅约定于2015年11月23日前还款。现被告未如期还款,原告可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以3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1月2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泽江向原告陈思如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73万元;二、被告梁泽江向原告陈思如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自2014年11月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自2015年10月2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3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1月2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462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梁泽江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李燕婷人民陪审员 卢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兰宗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