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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童小平与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小平,戴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7民初635号原告:童小平。被告:戴国平。原告童小平与被告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国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我借现金2万元,没有还款。今年我要求被告尽快还款,被告无钱还款,只将以前的借据收回重新出具借条。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被告戴国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及借条,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1日,被告戴国平向原告童小平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童小平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今借人:戴国平。2017年3月11号。”被告戴国平出具该借条后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分文。本院认为,被告戴国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法院进行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童小平起诉要求被告戴国平偿还借款2万元,原告童小平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戴国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童小平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戴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蓬审 判 员  徐建民人民陪审员  彭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