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廷房诉被告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廷房,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佳敏,辛贵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3民初98号原告徐廷房,男,1962年9月22日生,住伊春市带岭区。委托代理人徐景凡(原告妻子),女,1961年5月17日生,住伊春市带岭区。委托代理人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佳敏,女,1973年1月28日生,住伊春市伊春区。被告辛贵龙,男,1965年8月20日生,住伊春市带岭区。本院在审理��告徐廷房与被告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佳敏、辛贵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廷房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廷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廷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由原告徐廷房承担。审判长 迟福志审判员 郭运涛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