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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17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潘子庆、刘光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子庆,刘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7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潘子庆,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刘光义,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子庆与被执行人刘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以(2012)安执字第1771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光义所有的鲁V×××××号奥迪A6车一辆,现因该案已经终结执行。依照���高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光义所有的鲁V×××××号奥迪A6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朱 浩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廷安丘市人民法院发文拟稿纸机关负责人签批:年月��拟稿人:核稿人:编号:(2012)安执字第1771号密级:发放范围主送: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发:存档、备查共印份数:肆校对人:发文时间:年月日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安执字第17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潘子庆,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丘市金冢子镇金兴安街45号1排1号,身份证号码:370722196311185071。被执行人:刘光义,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丘市药材公司家属院1号楼东单元一楼西户。身份证号:37072219641105503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子庆与被执行人刘光义民间借贷���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以(2012)安执字第1771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光义所有的鲁V×××××号奥迪A6车一辆,现因该案已经终结执行。依照《高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光义所有的鲁V×××××号奥迪A6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刘世平审判员朱浩审判员李凯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士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