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与刘利祥、贺瑞、乔艳军、李瑞芳、马云飞、刘玉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刘利祥,贺瑞,乔艳军,李瑞芳,马云飞,刘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负责人刘小虎,男,系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1976年12月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利祥,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瑞,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艳军,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瑞芳,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云飞,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玉珍,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市公证处(2013)神证经字第017号公正书在执行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与刘利祥、贺瑞、乔艳军、李瑞芳、马云龙、刘玉珍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151345.17元及利息、罚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利祥在住房公积金存款58850元、乔艳军在住房公积金存款55500元、李瑞芳在住房公积金存款40000元、马云飞在住房公积金存款1465.59元共计155815.59元支付申请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市公证处(2013)神证经字第017号公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