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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岩喊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喊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执122号被执行人岩喊补,男,傣族,1977年2月26日生,家住德宏州瑞丽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正在监狱服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岩喊补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岩喊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岩喊补的亲属自愿代其缴纳人民币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岩喊补缴纳的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二、终结本院(2014)德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并处岩喊补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华审判员  乔 菁审判员  李江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