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6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小平与罗建国、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平,罗建国,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647号之三原告:罗小平。被告:罗建国。被告:王辉。原告罗小平与被告罗建国、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依被告罗建国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王辉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罗小平于2017年8月25日以已与被告罗建国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计490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9425元,由被告罗建国负担。审判长 龙裕明审判员 邹 铖审判员 孙清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帅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