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不当得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停河铺靳家街村。法定代表人:王海良,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黎城县城西路原棉织厂院内,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双塔镇南申底村幸福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6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29756.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宪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广毅 来自